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桃簡字第26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興
王健成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465號),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6所載電玩機臺抄表之數量欄「62張」應更正為「60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6所載電玩機臺抄表之數量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