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陳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靜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民國107年6月21日民事聲請狀未有附表,請補正。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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