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33號聲請人 呂怡嫻 相對人 孫彙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命:1.相對人應將系爭臉書網站個人網頁上如原證一所示之言論刪除。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其利息。上開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假執行部分省略):㈠相對人應將臉書網站(網址:http://臉書.com)以帳號「PaulaSun」之個人網頁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刪除。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萬元,及自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㈣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比例負擔其所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核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0元(計算式:4,000元×1/2=2,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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