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2號、102年度執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仁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犯如附表編號二十六至二十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明仁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七之所示,並有如附表「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欄所示之合併定刑之紀錄,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五所示犯罪,及附表編號二十六、二十七所示犯罪,分別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二三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併定其應執行│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2年12月23日下午2、3時許│101年02月11日晚間7時許至│101年02月13日下午4時50分許至││││101年02月12日上午7時10分至│101年02月14日凌晨12時10分之││││此段時間中│此段時間中│├──────┼──────────────┼──────────────┼──────────────┤│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65號│101年度偵字第1068號│101年度偵字第1068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181號│101年度易字第273號│101年度易字第273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5月02日│101年05月31日│101年05月31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上訴字第175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7月23日│101年08月01日│101年08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60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3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二三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六至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期徒刑16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之刑││101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犯罪日期│101年02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101年2月28日上午某時│100年10月11日中午某時│││至101年02月28日上午7時30分至│││││此段時間中│││├──────┼──────────────┼──────────────┼──────────────┤│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1068號│101年度偵字第1068號│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273號│101年度易字第273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5月31日│101年05月31日│101年08月08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8月01日│101年08月01日│101年08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863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66號│││││└──────┴─────────────────────────────┴──────────────┘┌──────┬──────────────┬──────────────┬──────────────┐│編號│七│八│九│├──────┼──────────────┼──────────────┼──────────────┤│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六至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6年││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0月11日中午某時│100年10月11日中午某時│100年8月底或9月初之某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8月08日│101年08月08日│101年08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否│否││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66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六至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6年││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0年09月06日晚間11時許│100年09月08日上午9時27分許│100年08月06日晚間8時47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8月08日│101年08月08日│101年08月0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66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六至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十四十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16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0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09月23日凌晨3、4時許│100年09月01日上午9時43分許│100年09月10日上午11時33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4247號│101年度偵字第619號│101年度偵字第61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易字第350號│101年度易字第350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8月08日│101年07月12日│101年07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訴字第10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218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218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8月27日│101年09月20日│101年09月2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66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18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六、十七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89號判決)│否││之刑│││├──────┼──────────────┬──────────────┼──────────────┤│犯罪日期│101年02月14日晚間6時許│101年02月14日晚間11時許│101年03月02日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1799號│101年度偵字第179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6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389號│101年度易字第389號│101年度訴字第1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8月21日│101年08月21日│101年06月15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389號│101年度易字第38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號│││││判決├──┼──────────────┼──────────────┼──────────────┤││確││││││定│101年09月24日│101年09月24日│101年11月1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4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12號│││││└──────┴─────────────────────────────┴──────────────┘┌──────┬──────────────┬──────────────┬──────────────┐│編號│十九│二十│二一│├──────┼──────────────┼──────────────┼──────────────┤│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九、二十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二十一、二十七曾經合併定││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宜蘭││之刑││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號)│├──────┼──────────────┬──────────────┼──────────────┤│犯罪日期│101年02月16日1時30分許│101年07月19日2時30分許│101年07月18日中午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2990號│101年度偵字第299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6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477號│101年度易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34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03日│101年10月03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477號│101年度易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34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1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未諭知│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65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07號│││││└──────┴─────────────────────────────┴──────────────┘┌──────┬──────────────┬──────────────┬──────────────┐│編號│二二│二三│二四│├──────┼──────────────┼──────────────┼──────────────┤│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否││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51號)│││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1月16日22時許│100年11月21日2時17分許│100年10月08日起至100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止│├──────┼──────────────┼──────────────┼──────────────┤│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1204號│101年度偵字第1204號│101年度偵字第470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551號│101年度易字第551號│102年度簡字第40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07日│101年11月07日│102年0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551號│101年度易字第551號│102年度簡字第40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03日│102年12月03日│102年02月1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62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7號│││││└──────┴─────────────────────────────┴──────────────┘┌──────┬──────────────┬──────────────┬──────────────┐│編號│二五│二六│二七│├──────┼──────────────┼──────────────┼──────────────┤│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曾經合│編號二十一二十七曾經合併定刑││併定其應執行│否│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臺灣宜│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宜蘭地││之刑││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51號│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號)││││)││├──────┼──────────────┼──────────────┼──────────────┤│犯罪日期│101年07月20日凌晨4時57分許│101年08月13日晚間11時30分許│101年08月15日上午11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4727號│101年度偵字第120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69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易字第64號│101年度易字第551號│101年度訴字第434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3月28日1│101年11月07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易字第64號│101年度易字第551號│101年度訴字第434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4月22日│101年12月03日│101年12月1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76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62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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