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591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謝彤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皖美實業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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