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聲請人 鄭世榮 法定代理人 劉素芬 相對人 鄭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給付扶養費,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補繳新臺幣3千元。
上開裁定已於104年5月5日寄存聲請人住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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