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劉得毅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被上訴人 蔡森閔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鄧又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