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薪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2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字第195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本案於民國106年間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494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而於107年4月27日確定,嗣因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履行緩起訴應遵守事項,於108年5月13日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2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其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24日下午5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之某運動公園內,先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翌(25)日晚間7時5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
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
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494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而於107年4月27日確定,嗣因於期間內未履行緩起訴應遵守事項,於108年5月13日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2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8年度撤緩字第37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法起訴被告,於法自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本應徹底戒
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1包(含│㈠、白色粉末1小包,檢驗結果為海洛因陽性(含袋毛│││包裝袋1只)│重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5公克,驗餘毛重0.││││3125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7494號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