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陳妍頤 被告 陳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並請求被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15,230元(僅載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原告應更正增列於訴之聲明欄,附予敘明)。核之本件原告拆屋還地部分之請求應以所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070,800元【計算式:標的土地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2,400元/㎡×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67㎡=2,070,800元】;另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則屬附帶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