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債務人喬聯線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債務人 陳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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