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楊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起息日(民國)114,511元110年9月25日2905元110年10月25日34,048元110年10月25日42,941元110年10月25日51,512元110年11月25日62,280元110年8月25日71,086元110年11月25日81,805元110年9月25日91,217元110年9月25日106,462元110年8月25日115,392元110年8月25日126,366元110年8月25日133,278元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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