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魏素娥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吳書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56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