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日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瑞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萬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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