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吳碧芳 住花蓮市○○○街○○號
被 告 曾玉英 住花蓮市○○里○○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29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王家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