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聯喜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高櫻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健全 間因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8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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