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54號原告 陳美英 被告 夏江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