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蔡育盈 被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玉聲
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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