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肖建玲選任辯護人歐陽仕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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