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紹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罰執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紹倫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紹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蘇紹倫於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部分係屬併科罰金部分,且均屬得易服勞役之罪,自無上開修正之情形,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102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併科罰金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罪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殺傷力之槍枝罪││├────────┼──────────┼──────────┼──────────┤││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宣告刑│0元,如易服勞役,以│元,如易服勞役,以新││││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中旬某日至│101年11月中旬某日至││││101年1月4日│102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2154│署102年度偵字第708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0號│102年度訴字第2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5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0號│102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7日│102年6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