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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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超欽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超欽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附表一至五及附表,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及第19行「附表一至五」更正為「附表一至六」,並重新繪製「附表一至六」如後述,及附表補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路列印資料7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超欽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張超欽自98年9月間某日起至99年3月31日10時3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號之1以每公斤約新臺幣(下同)9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予 張素珠 及其他不特定之人,係基於單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目的,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行為不僅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扣得之仿冒品數量高達100,619件、價值甚鉅,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商品,亦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等語,並提出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說明書、鑑定報告各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份為為證(見偵查卷第125、126、136、14
2頁)。然查,上開迪士尼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商標係以「THELITTLEMERMAID」、「TOYSTORY」等文字為主要構圖,並不含任何卡通人物圖樣,此有前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份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商品,雖使用迪士尼公司出品之「小美人魚(THELITTLEMERMAID)」、「玩具總動員(TOYSTORY)」等2部動畫之卡通人物圖案,但該等商品並未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文字或構圖編排,二者究屬有別。再者,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迪士尼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所有商標,亦查無與此部分扣案商品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基於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之精神(商標法第2條參照),此部分自無從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至此部分是否另涉違反著作權法,因未據告訴權人提起告訴(見偵查卷第125頁),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包括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一:商標權人迪士尼公司│├──┬────────────┬───────┬───────────┤│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號││││、張、個)│/商品名稱│├──┼────────────┼───────┼───────────┤│1│ 米奇 貼紙│6,244│00000000(見偵查卷第│││││127-129頁)/貼紙│├──┼────────────┼───────┼───────────┤│2│ 米妮 貼紙│297│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膠紙、商標紙標貼│├──┼────────────┼───────┼───────────┤│3│小熊 維尼 貼紙│1,430│00000000(見偵查卷第│││││132頁)/貼紙│├──┼────────────┼───────┼───────────┤│4│ 白雪 公主貼紙│1,066│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膠紙、商標紙標貼│├──┼────────────┼───────┼───────────┤│5│高飛狗貼紙│1,436│00000000(見偵查卷第│││││144頁)/貼紙│├──┼────────────┼───────┼───────────┤│6│ 唐老鴨 貼紙│8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137-138頁)/貼紙│├──┼────────────┼───────┼───────────┤│7│101 忠狗 貼紙│6,730│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膠紙、商標紙標貼│├──┼────────────┼───────┼───────────┤│8│ 小鹿 斑比貼紙│10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轉印紙、膠紙、商│││││標紙標貼│├──┼────────────┼───────┼───────────┤│9│ 小飛象 貼紙│261│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膠紙、商標紙標貼│├──┼────────────┼───────┼───────────┤│10│灰姑娘旋轉音樂盒│4,067│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電池玩具、發條玩│││││具│├──┼────────────┼───────┼───────────┤│11│小 熊維尼 手機吊飾│94│00000000(見偵查卷第│││││134頁)/裝飾品及擺飾│││││品│├──┼────────────┼───────┼───────────┤│12│米奇手機吊飾│9│00000000(見偵查卷第│││││127-131頁)/塑膠製擺│││││飾品│├──┼────────────┼───────┼───────────┤│13│白雪公主手機吊飾│11│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玩具、耶誕裝飾品│├──┼────────────┼───────┼───────────┤│14│唐老鴨手機吊飾│1│00000000(見偵查卷第│││││137-141頁)/塑膠製雕│││││塑品│├──┼────────────┼───────┼───────────┤│15│小熊維尼手機袋│2│00000000(見偵查卷第│││││145頁)/手提袋│├──┼────────────┼───────┼───────────┤│16│白雪公主髮束包裝│481│00000000(見本院補充部│││││分)/禮物包裝紙│├──┼────────────┼───────┼───────────┤│17│小熊維尼髮束│92│00000000(見偵查卷第│││││134頁)/髮梳、髮刷│├──┼────────────┼───────┼───────────┤│18│小熊維尼公仔│9│00000000(見偵查卷第│││││146頁)/玩偶玩具│├──┼────────────┼───────┼───────────┤│19│米奇氣球│3│00000000(見偵查卷第│││││127-130頁)/氣球│├──┼────────────┼───────┼───────────┤│20│唐老鴨氣球│4│00000000(見偵查卷第│││││137-140頁)/玩具│├──┴────────────┴───────┴───────────┤│合計:23,137(件、張、個)│└───────────────────────────────────┘┌───────────────────────────────────┐│附表二:商標權人三麗鷗公司│├──┬────────────┬───────┬───────────┤│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號││││、張、個)│/商品名稱│├──┼────────────┼───────┼───────────┤│1│布丁狗手機袋│66│00000000(見偵查卷第64│││││頁)/鑰匙包、皮夾│├──┼────────────┼───────┼───────────┤│2│凱蒂貓手機袋│32│00000000(見偵查卷第67│││││頁)/手機袋│├──┼────────────┼───────┼───────────┤│3│美樂蒂手機袋│9│00000000(見偵查卷第72│││││頁)/手機袋│├──┼────────────┼───────┼───────────┤│4│酷企鵝手機袋│7│00000000(見偵查卷第75│││││頁)/鑰匙包、皮包、│││││錢包│├──┼────────────┼───────┼───────────┤│5│淘氣猴手機袋│24│00000000(見偵查卷第│││││79-80頁)/手機袋│├──┼────────────┼───────┼───────────┤│6│酷企鵝手機吊飾│860│00000000(見偵查卷第76│││││頁)/貴金屬製鑰匙圈│├──┼────────────┼───────┼───────────┤│7│布丁狗手機吊飾│1,484│00000000(見偵查卷第65│││││頁)/裝飾用鈕徽、髮│││││飾圈│├──┼────────────┼───────┼───────────┤│8│淘氣猴手機吊飾│46│00000000(見偵查卷第│││││79-80頁)/行動電話相│││││關產品│├──┼────────────┼───────┼───────────┤│9│凱蒂貓手機吊飾│892│00000000(見偵查卷第69│││││頁)/手機裝飾品│├──┼────────────┼───────┼───────────┤│10│ 大寶 手機吊飾│8│00000000(見偵查卷第81│││││頁)/手機袋│├──┼────────────┼───────┼───────────┤│11│美樂蒂手機吊飾│168│00000000(見偵查卷第74│││││頁)/鑰匙圈之裝飾品│├──┼────────────┼───────┼───────────┤│12│大眼蛙手機吊飾│29│00000000(見偵查卷第85│││││頁)/鑰匙圈之裝飾品│├──┼────────────┼───────┼───────────┤│13│雙子星手機吊飾│5│00000000(見偵查卷第86│││││頁)/鑰匙圈之裝飾品│├──┼────────────┼───────┼───────────┤│14│鴨子手機吊飾│12│00000000(見偵查卷第87│││││頁)/裝飾用珠簾│├──┼────────────┼───────┼───────────┤│15│凱蒂貓手機裝飾品│412│00000000(見偵查卷第69│││││頁)/手機吊帶│├──┼────────────┼───────┼───────────┤│16│酷企鵝手機裝飾品│12│00000000(見偵查卷第76│││││頁)/貴重金屬製鑰匙圈│├──┼────────────┼───────┼───────────┤│17│酷企鵝貼紙│20,1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77│││││頁)/貼紙│├──┼────────────┼───────┼───────────┤│18│大寶貼紙│1,9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83-84頁)/貼紙│├──┼────────────┼───────┼───────────┤│19│凱蒂貓貼紙│4,090│00000000(見偵查卷第70│││││頁)/貼紙│├──┼────────────┼───────┼───────────┤│20│酷企鵝滑鼠墊│477│00000000(見偵查卷第78│││││頁)/電腦滑鼠│├──┼────────────┼───────┼───────────┤│21│布丁狗滑鼠墊│3,113│00000000(見偵查卷第66│││││頁)/電腦滑鼠│├──┴────────────┴───────┴───────────┤│合計:33,746(件、張、個)│└───────────────────────────────────┘┌───────────────────────────────────┐│附表三:商標權人群英社公司│├──┬────────────┬───────┬───────────┤│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號││││、張、個)│/商品名稱│├──┼────────────┼───────┼───────────┤│1│ 哈姆太郎 公仔玩偶│1,548│00000000(見偵查卷第│││││181-182頁)/裝飾品、│││││擺飾品│├──┼────────────┼───────┼───────────┤│2│哈姆太郎泡泡玩具│228│00000000(見偵查卷第│││││185-186頁)/玩具、玩│││││偶│├──┼────────────┼───────┼───────────┤│3│哈姆太郎手機吊帶│133│00000000(見偵查卷第│││││181-182頁)/裝飾品、│││││擺飾品│├──┼────────────┼───────┼───────────┤│4│哈姆太郎裝飾夾│534│00000000(見偵查卷第│││││181-182頁)/裝飾品、│││││擺飾品│├──┼────────────┼───────┼───────────┤│5│哈姆太郎裝飾圈│272│00000000(見偵查卷第│││││181-182頁)/裝飾品、│││││擺飾品/圖畫紙、貼紙│├──┴────────────┴───────┴───────────┤│合計:2,715(見、張、個)│└───────────────────────────────────┘┌───────────────────────────────────┐│附表四:商標權人任天堂公司│├──┬────────────┬───────┬───────────┤│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號││││、張、個)│/商品名稱│├──┼────────────┼───────┼───────────┤│1│神奇寶貝 皮卡丘 附玩具之鑰│106│00000000(見偵查卷第│││匙圈││174頁)/金屬製鑰匙圈│├──┼────────────┼───────┼───────────┤│2│神奇寶貝圖畫、貼紙│1,46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169-172、175│││││-177、178-180、348頁│││││)/圖畫紙、貼紙│├──┴────────────┴───────┴───────────┤│合計:1,571(見、張、個)│└───────────────────────────────────┘┌───────────────────────────────────┐│附表五:商標權人小學館集英社公司│├──┬────────────┬───────┬───────────┤│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號││││、張、個)│/商品名稱│├──┼────────────┼───────┼───────────┤│1│哆啦A夢手機吊飾│651│00000000(見偵查卷第│││││350頁)/鑰匙圈裝飾品│├──┼────────────┼───────┼───────────┤│2│哆拉A夢手機吊飾(花型)│25│00000000(見偵查卷第│││││350頁)/鑰匙圈裝飾品│├──┼────────────┼───────┼───────────┤│3│哆啦A夢立體貼紙│1,6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351-352頁)/貼紙│├──┼────────────┼───────┼───────────┤│4│哆啦A夢手機玩具造型吊飾│24│00000000(見偵查卷第│││││350頁)/鑰匙圈裝飾品│├──┴────────────┴───────┴───────────┤│合計:2,300(件、張、個)│└───────────────────────────────────┘┌───────────────────────────────────┐│附表六:商標權人雙葉社公司│├──┬────────────┬───────┬───────────┤│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號││││、張、個)│/商品名稱│├──┼────────────┼───────┼───────────┤│1│蠟筆小新造型貼紙│37,150│00000000(見偵查卷第│││││353頁)/卡片、照片│├──┴────────────┴───────┴───────────┤│合計:37,15(件、張、個)│└───────────────────────────────────┘┌─────────────────────────────┐│附表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件、張、個)│├──┼────────────┼─────────────┤│1│美人魚貼紙│1,270│├──┼────────────┼─────────────┤│2│美人魚旋轉音樂盒│48│├──┼────────────┼─────────────┤│3│ 巴斯 光年貼紙│4,000│├──┼────────────┼─────────────┤│4│玩具總動員貼紙│156,296│├──┴────────────┴─────────────┤│合計:161,566(件、張、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