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30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6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86年5月8日起至106年5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77,9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588│建│43.60│全部│甲○○│├──┴───┴────┴───┴──┴─┴────┴──┴───┤│重測前:網寮段340-7地號、面積43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所│││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利│有││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權│││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圍│人│├──┼─┼──────┼────┼────┼─┼─┼─┼─┼─┼─┼─┼─┼─┤│001│12│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4層樓房│14│30│30│13│14│10│平│全│蔡│││3│復興路242號│康市永興│鋼筋混凝│.1│.5│.5│.1│.3│2.│方││懿│││││段588地│土造│5│5│5│2│5│72│公││如│││││號││││││││尺│部││├──┴─┴──────┴────┴────┴─┴─┴─┴─┴─┴─┴─┴─┴─┤│重測前:網寮段1874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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