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9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嘉弘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再者,小額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一)為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98年度北小調字第235號出庭調解時,被上訴人附的合約書是空白的,而當時的調解委員已對其出庭的代理人提出質疑,並說被上訴人附的證據有問題,怎麼合約內容全是空白,只有保人及對保人簽章,請問到底對保金額及合約內容為何。因此當時的調解並無效,且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向調解委員稱,被上訴人公司把有內容的契約書給債務人,而自己的並無填寫內容,所以當時的合約並無效力,也無法起訴。也因此被上訴人後來才以本票對上訴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可是本票的強制執行也已過了時效,於是本票強制執行也因已過了時不成立被撤銷。在這過程兩造私下也協議過,而且上訴人也表明被上訴人的合約並無填寫內容,根本不能向上訴人起訴,哪知在上訴人收到99年度重小字第872號的調解時,雙方的合約竟變成有內容之合約非空白合約,所以上訴人懇請法官調其合約正本,因為上訴人想字跡若是13年前就書寫的與其今年才因為要對上訴人提起告訴才書寫的字跡因有明顯差異。還有於這份後來才填寫的合約書上許多字跡並非原審被告 黃湫濱 本人親簽,更何況出庭講求的不是證據嗎?為何同樣的一件起訴案件前後所附上的證據會不一致,合約書竟能從一份空白變成有書寫內容,此份合約又不是一份新的證據,既然不是新的,那同一個訴訟案件的證據應該是相同,難道法庭上可容許原告提出的證據可以變來變去,可以後來再填寫,再加內容嗎,盼法官明查。
(二)針對這件判決感謝法官終於確認這筆保證債務已過了時效,但你確表示違約金還可追討,但以此種算法,似乎違約金的金額已超過此機車價值的兩倍多,這樣違約金金額似乎有些許不合理。
(三)若依上述第一點合約是空白,那請問一份有問題無效的合約,其合約內容如何認定,是不是也表示對於一份無內容無金額無任何約定的合約,又哪來的債務關係,既無債務關係,又哪來的保證之有,又哪來的利息、違約金問題,
(四)雖然本件金額不大,但被上訴人也應用合理方式去找主債務人才對,不能一下調解無效、被撤回,又會使用本票案件,又被撤回,現在又隨便用一份後來才自己填寫的合約來起訴,而且也不該前後附的同一個證據不一致。
(五)聲明:駁回上訴人於原審小額訴訟之請求。
三、經查,上訴人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民事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於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所提出之新事實,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規定,於小額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本院就此新攻擊防禦方法,自不得予以審究。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
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李行一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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