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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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997號聲請人 陳正美 相對人 賴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秀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民國99年11月30日具狀就利息請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惟本件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且台端亦未說明何時向發票人為票據之提示,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儘速具狀補正。)
二、相對人賴秀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