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張月霞即尚鼎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林佳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千柔即凱琳化妝品商行、李曉慧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