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22號聲請人臺南縣七股鄉竹港村德安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日據時期慶應3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州北門郡七股竹子港貳百拾四番地,日據時期昭和7年5月8日死亡)生前因係臺南縣七股鄉竹港村神明會之管理人,故竹港村民奉祀神明集會使用之土地即臺南縣○○鄉○○○段○○○○號、214之1地號、214之2地號土地均登記在被繼承人乙○名下,嗣於民國54年間,竹港村民已將神明會正式寺廟登記名為德安宮,並已選出管理、監察委員,惟因乙○已死亡,且其死亡時之戶籍資料所載列為絕戶,現亦查無其有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存在,是否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不明,亦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被繼承人乙○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上開土地無法歸還登記為德安宮所有,而聲請人為德安宮之管理委員會,為利害關係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清冊1件、除戶謄本1件、臺南縣七股鄉戶政事務所98年3月13日南縣七戶字第0980000389號函1件、繼承系統表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地籍圖謄本1件、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影本1件、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影本1件、臺南縣七股鄉竹港村德安宮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名單1件、切結書1件、臺南縣寺廟登記表1件、臺南縣寺廟登記證1件、臺南縣寺廟變動登記表1件、照片9張為證,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乙○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查無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資料,亦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乙○亦未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係德安宮之管理委員會,其主張登記於被繼承人乙○名下之臺南縣○○鄉○○○段○○○○號、214之1地號、214之2地號土地實係德安宮所有,應登記歸還德安宮,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既查無法定繼承人存在,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乙○亦未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