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開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000000000000000000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下午七時四十五分許,前往位於臺北市○○路○段○○○號「世紀威秀大樓」(起訴書誤繕地址為臺北市○○路○段○○○號一樓)拜訪友人AsamoahWillfredAlex,在該大樓一樓大廳之不特定住戶及訪客經過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因進出該大樓門禁管制而與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丁○○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之犯意,接續以「Fuckyou」足以減損他人名譽之詞公然侮辱丁○○數次,復向丁○○恫嚇稱:「Iwillkillyouwholefamily」、「Iwillhityouonebyone」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話語恐嚇丁○○,使丁○○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地點與丁○○因進出大樓門禁管制事宜而發生爭執,上開地點為不特定住戶及訪客經過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且其有說「Fuckyou」之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或公然侮辱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說「Iwillkillyouwholefamily」、「
Iwillhityouonebyone」之語,伊是說「Iwillfee
dyouandyourfamily」、「Iwillfeedyouonebyone」,而使用「Fuckyou」之用語,街上的人到處都在說,即是在家裡也是這樣說,伊對朋友也會這麼說,伊無侮辱丁○○之意云云。經查:
㈠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為「世紀威秀大樓」之
副主任委員,伊前曾在美國待過約二年的時間,對於英文聽、說、寫能力均可以。案發當天,在場的另外還有警衛丙○○、主委乙○,被告因進出大樓管制門禁與伊發生爭執,伊與被告係以英文溝通,被告進入大樓後即對伊咆哮,對伊說了很多「Fuckyou」,而且被告還對伊說「Iwillkillyo
uwholefamily」、「Iwillhityouonebyone」之詞句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審判筆錄);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為「世紀威秀大樓」之主任委員,伊在十五年前在加州大學念碩士念了二年,伊現在中國時報上班,負責翻譯外電。案發當天,在場的另有丁○○、丙○○及一位秘書小姐,被告因進出大樓的事宜與丁○○發生爭執,被告與丁○○係以英文對談,被告進入大樓大廳後有對在場的人說「Fuckyou」、「killyouwholefamily」、「
hityouonebyone」等語句,並指著大家罵,其中「Fuck
you」罵了很多次等語(見同上審判筆錄);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案發當時,伊為大樓的警衛,被告有和丁○○、乙○說一些話,但因為說的內容是英文,所以伊只有聽懂被告說「Fuckyou」,被告當天對丁○○有很憤怒的情緒,且越講越不高興等語(見同上審判筆錄),證人丁○○、乙○、丙○○證述情節均相同,而參酌證人丁○○、乙○接觸英文之背景及情形,證人丁○○、乙○亦應無誤聽之虞,且被告所辯其係說「Iwillfeedyouandyourfamil
y」、「Iwillfeedyouonebyone」等句,亦核與被告及告訴人發生爭執之經過情形不相符合,況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經壓縮之監視錄影帶,勘驗結果:被告於錄影帶畫面下方標示七時四十六分許進入錄影畫面,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二人係以英文交談,一直可以聽到被告持續說「Fuckyou」,在錄影帶畫面下方標示七時四十七分二十秒許,聽到被告說:「Iwillkillyouwholefamily」,在錄影帶畫面下方標示七時四十九分左右,聽到被告說:「Iwillhity
ouonebyone」之語句,復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於案發時間,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基於氣憤而對告訴人說出「Fuckyou」之語句及「Iwillkillyouwholefamily」、「Iwillhityouonebyone」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話語。
㈡至於被告辯稱其口出「Fuckyou」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云云
,被告身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南部區域辦公室S250標業主駐地辦公室副主任,為被告所自承在卷可按,而被告所使用之「Fuckyou」用語,參酌被告使用「Fuckyou」之情況、次數及語氣,無論以英文原意或中文翻譯觀之,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均可認知係帶有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含意,並不因該詞為一般人慣用且被告可對朋友、家人使用該詞而有所不同,且由被告之社會地位及工作經驗以觀,應認被告對於「Fuckyou」之詞係帶有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意亦知之甚稔,被告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意,甚為明確,被告前開所辯,尚難採信。
㈢另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AsamoahWillfredAlex及所提監視
錄影帶送專家為聲音檢驗之聲請,證人AsamoahWillfredA
lex係於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始經被告聯絡到場,對於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內容並不知情,業經證人AsamoahWillfredAlex到庭結證可參(見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審判筆錄),尚難憑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本件被告確有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一節,業經本院依據證據認定詳加說明理由,如前所述,並無將監視錄影帶送專家為聲音檢驗之必要,被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告訴人至生危害於安全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數次口出「Fuck
you」之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時間緊接,行為無從分割,屬接續犯而應各包括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並罰。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其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即出言辱罵及恐嚇告訴人,犯罪動機實有可議之處,且犯罪手段對於告訴人生理、心理及名譽所產生之危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