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詐欺│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四│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簡│九十五年六│同左│九十五年六│彰化地│││六月│月二十二日│十四年偵字│化│上第四九號│月二日││月二十六日│檢九十││││、九十四年│第八八三四│地│││││五年執││││四月二十八│號│院│││││字第三││││日起至同年│││││││一五六││││五月十一日│││││││號││││止││││││││├───┼────┼─────┼─────┼─┼─────┼─────┼───────┼─────┼───┤│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五│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訴│九十五年九│同左│九十五年十│彰化地││用第一│一年│月中旬某日│十五年毒偵│化│字第一四二│月十一日││月二日│檢九十││級毒品││起,至同年│字第二八七│地│五號││││五年執││││六月二十二│一號│院│││││字第四││││日止│││││││八九五│││││││││││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