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憲文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