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 陳淑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淑鈴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有二筆資產管理公司債務,無法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前置協商。然聲請人每月收入僅約28,000元,尚須支付房租及負擔母親之扶養費用,無法負擔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之清償方案,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5項前段、第6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6-7頁)、債權人清冊(卷8頁)、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資料(卷12-16頁)、聲請人及母親、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17-19頁、83-84頁、98-100頁、108-116頁)、勞保投保資料(卷20-21頁)、本院執行命令(卷34頁)、租賃契約書(卷49-56頁)、戶籍謄本(卷80頁、97頁、102-
103頁)、在職證明書(卷81頁)、薪資扣繳憑單(卷85頁)、薪資證明(卷86-87頁)、房租支出證明(卷96頁)等可憑,足信為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97至99年度稅後所得分為12,800元、72,465元、207,360元,平均每月所得1,067元、6,039元、17,280元,100年1月至7月所得110,164元,平均每月所得15,738元,名下無財產(卷17-18頁、83-84頁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85頁扣繳憑單),後因債權人執行扣薪而遭解僱,目前任職於泰元復健科診所擔任復健師(卷81頁在職證明),101年1月至4月每月薪資均為18,780元(卷87頁薪資單)。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付房租3,800元(卷49-56頁租賃契約),然考量聲請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而此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稅捐、社會保險、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費用,爰不再額外計入其生活必要費用,其主張每月支付房租3,800元,應不足採。至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其母親 陳蘇秀金 之扶養費用每月8,000元及房屋修繕費用4,000元部分,查其母親98年無所得,99年所得3,346元,名下有房屋一棟及土地一筆(卷98-100頁所得及財產資料),顯有資產,況其母親除聲請人外,另有三名子女 陳雅惠陳雅琪陳彤靜 得分擔扶養義務,並考量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應無由聲請人予以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主張支付修繕費用部分,查該房屋並非聲請人所有,審酌聲請人負債之情形,避免對債權人顯失公平,此部分支出自無理由,故聲請人主張應負擔母親之扶養費及房屋修繕費用,實不可採。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8,780元,依101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個人生活費用11,890元後,每月僅餘6,890元,對照聲請人之總債務金額2,752,496元(卷8頁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6,890元逐年為清償,如不計利息尚需約399個月(0000000÷6890)即33年始能清償完畢,一旦加計利息,將有不能清償之情事。而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無同條例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及第6條第3項、第8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程序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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