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佳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3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2.57公克、0.7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鄭佳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又扣案粉塊狀、粉末狀檢體各1包(淨重2.58公克、0.73公克;驗餘淨重2.57公克、0.72公克)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21日22時1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號前搜索時,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確實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並與被告供述該扣押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相合,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至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2年度聲沒字第343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被告鄭佳勝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21日22時2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號前,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57公克、0.72公克),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參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5號案卷)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檢察官郭文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