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279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被告 周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起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至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