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279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張家銘

被告 周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起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至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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