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王昭順
王明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衣彤 、 王陳銹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萬1,81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10053.76平方公尺×應
有部分2925/20000×2=735萬1,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864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㈣、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