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揚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4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揚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凌晨1時23分許,在 吳福祥 所管理之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國姓廟」內,徒手毀壞功德箱外之鐵欄杆門鎖後,竊取功德箱內之香油錢新臺幣900元(已發還),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政揚因竊盜案件,經原審諭知其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4年3月3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4年3月23日死亡,有其戶役政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