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光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補充更正為:「張光遠前於民國9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10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4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23000元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撤銷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於95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2年10月3日21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飲酒至翌日(4日)零時許結束,明知其服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年月4日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欲前往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之某工地。
嗣於同日9時41分許行經○道0號高速公路南向29.7公里處之頭城收費站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9時46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始查悉上情。」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光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猶不知警惕,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後,仍心存僥倖駕車上路,嚴重危害行車安全,暨其生活狀況不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363號被告張光遠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光遠曾於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18日以94年度偵字第2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3月6日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44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3,000元,並於95年4月28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6月19日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95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02年10月3日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客戶工廠飲用58度高粱酒2杯,酒後已無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竟於隔日(4日)上午9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宜蘭縣○道0號公路南向29.7公里處時,經警執行攔檢,並於同日上午9時46分許對張光遠進行酒測,依呼氣測試法測得其每公升酒精濃度達0.48毫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光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光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檢察官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