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黃家宏

被告 賴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一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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