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
49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陳采瑜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合計含袋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夾鏈袋拾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合計含袋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夾鏈袋拾貳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一)①因妨害自由及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95年12月7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6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1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於96年1月5日確定。②因持有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7月14日以94年度苗簡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於94年10月19日確定。③因傷害及毀損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苗簡字第7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59日,於96年3月5日確定。④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9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苗減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6年8月2日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結果,均於98年3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12月11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5月13日執行完畢出所,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6月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09號、第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第1、
2級毒品,無故不得持有,仍於99年4月間某日,在苗栗縣苗栗市南苗里「金玉滿堂電子遊藝場」外,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向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峰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後,即非法持有之,並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4月7日晚上8時許,在其苗栗縣苗栗市○○街○巷○號3樓301室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9年4月7日晚上10時30分許,準備至甲○○上開住處搜索,而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前時,遇到甲○○,遂先對其身體及所持有物件執行搜索,當場在其手提包內,扣得上開海洛因1包(淨重1.74公克,驗餘淨重1.66公克,空包裝重0.3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9包(合計含袋重8公克)及預供裝甲基安非他命用之夾鏈袋12個等物。甲○○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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