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黃瑞家 相對人即收養人 黃水旺 (亡)關係人 黃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黃瑞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黃水旺(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民國88年1月2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瑞家年幼時隨母改嫁,與養父黃水旺共同生活,至直成年工作後始知悉早已出養予養父黃水旺,後養父於民國88年間死亡,且養父另育有多名子女,而聲請人本家生父 林順 絕嗣無後,今欲認祖歸宗為生父林順傳後,爰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相對人除戶謄本等為證,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黃水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項)」);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本件聲請人之養父黃水旺於民國88年1月26日死亡,相對人尚有多名子女等情,此有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101年2月17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0130101600號函暨所提供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經聲請人、關係人黃天明到庭陳述明確,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聲請人既無繼承養父黃水旺遺產,且聲請人之養父黃水旺已死亡多年,另有多名子嗣,又聲明人係基於生父林順後繼無人,為傳宗接代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事件,應無背棄養父黃水旺養育辛勞之意,從而,本件終止收養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