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革新技術有限公司、 坂本竜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坂本竜一清晰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請釋明相對人坂本竜一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為何,並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