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八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家興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離婚之訴及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同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已向本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婚字第四八九號判決,後因被告不服上訴,並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檢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有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士院儀民公九十婚四八九字0六七二三號函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