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清標
訴訟代理人 林勝欽
被 告 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
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街○○號12之2房屋之電梯基金,乃係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
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而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且為
被告所同意(見本院卷第31、43頁),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