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浚暐
選任辯護人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柒日下午貳時參拾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花蓮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梁昭銘
法官劉孟昕
法官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