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戴榮輝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 律師
被   告  蔡星汶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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