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雲林
丁○○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