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春億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鐘宜庭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