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被告 吳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通知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南小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簡答表1份在卷可考(見南小卷第21至2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