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沈劉素華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被告 林聖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判決,原告於同年3月7日始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花蓮高分院函轉本院,有該案判決、花蓮高分院113年3月13日花分院真刑科字第1130201138號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含其上所蓋之花蓮高分院收文時間章戳)各1份在卷可稽。因系爭案件已為第一審判決,尚未上訴繫屬於花蓮高分院,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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