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2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連文水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南縣南化鄉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相對人乙○○○○○○於民國90年3月2日邀同案外人連文水為連帶保證人②案外人連文水於民國88年1月20日邀同案外人 蘇張小 為連帶保證人③案外人連文水於民國89年3月9日邀同案外人 連煌南 、 王進益 為連帶保證人④案外人連文水於民國90年8月22日邀同案外人 蔡玉春 、 連煌諒 、王進益、連煌南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南縣南化鄉農會借用①1,800,000元②1,000,000元③800,000元④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93年3月2日②91年1月20日③92年3月9日④93年8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乙○○○○○○、案外人連文水僅繳息至民國①91年5月1日②91年6月19日③95年4月8日④93年11月21日止,合計尚欠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未到期部分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連文水於民國89年11月16日將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丁○○。
四、原台南縣南化鄉農會信用部之所有債權讓與台灣土地銀行,所有債務由台灣土地銀行承擔,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規定,謹此公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及變更借據契約書影本件、台南縣南化鄉農會讓與台灣土地銀行承受公告影本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095-1│田│││3008│全部│連煌諒所有│├──┼───┼────┼───┼────┼─┼──┼──┼────┼────┼─────┤│002│臺南縣○○○鄉○○○段│1095-12│田│││2800│全部│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