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陳政雄 被告 陳吉豊
陳紅嬌 余 陳雲妹 陳淑華 陳明嬌 魏貴珠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茂廷人2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魏貴妹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魏貴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