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 侯嘉裕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潔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權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空白)」、「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法定代理人(空白)」、「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林志亮」、「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及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