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154號
原告 王榮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暐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2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8,787元,其中機車修理費16,460元、安全帽900元、衣褲2,000元,合計19,36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洪嘉慧